关于第24267695号“青春日记”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青春日记 24267695

阅读:120023 2021-09-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杭州汉美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朱夏良 申请人于2021年01月21日对第24267695号“青春日记”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众多,其中多件商标是对影视作品名称、畅销小说名称的抄袭。被申请人囤积商标,在商标网站上…

  申请人:杭州汉美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朱夏良

  

  申请人于2021年01月21日对第24267695号“青春日记”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众多,其中多件商标是对影视作品名称、畅销小说名称的抄袭。被申请人囤积商标,在商标网站上进行售卖,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注册行为,其商标注册行为严重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二、若争议商标继续存在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产品的来源产生误认,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在先裁定书;2.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3.商标交易平台售卖信息;4.在先知名情况介绍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5月23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5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4类医院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被申请人名下有71件商标,在两个月内申请注册了69件商标,涵盖了25个类别,包括“伪装者”、“风云决”、“战天明”、“道途”等与他人在先使用的影视作品名称、小说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3.证据3显示被申请人名下的“画尚艳”、“匠三彩”、“景掌柜”商标在“智尚商标网”上显示了售卖信息,“登样来”商标在“华唯商标网”、“好听商标网”上显示了售卖信息,“诗蔓依依”商标在“尚标网”上显示了售卖信息,“舌吞香”商标在“边标网”、“尚标网”上显示了售卖信息。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核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属于商标注册的总则性条款,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进行审理。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涉及的是商标本身的文字、图形或其他构成要素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本身的图形、文字或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条款所指的情形,申请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所提请求我局不予支持。

  由审理查明2、3可知,被申请人作为自然人,在两个月内申请注册了69件商标,涵盖了25个类别,明显超出正当经营的需要。被申请人名下的“伪装者”、“风云决”、“战天明”、“道途”等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影视作品名称、小说名称相同或者近似,且存在商标售卖行为。对于上述行为,被申请人未予答辩,未对其名下的商标注册情况进行合理的解释与说明,主观上难谓善意,其注册行为不以使用为目的,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也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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