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益格尔(天津)保健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麦田在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923745号“翊格健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3873260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相近,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并且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