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市极中之道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哲力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147989号“咖啡手帐COFFEE ACCOUN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5971440号商标、第5653302号商标、第20117610号商标、第4491671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引证商标二未续展已无效,引证商标四被驳回注册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二、四商标信息资料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二因期满未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其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二、四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均含显著识别文字“咖啡”,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并且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