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市极中之道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哲力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146400号“JZD±DESIG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6088783号商标、第7575287号商标、第14987996号商标、第3303313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引证商标一、二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撤销决定书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在“地图绘制服务;书画刻印艺术设计;包装设计”服务上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注册,现为“软件运营服务(SaaS)”等服务上的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在“工程;室内装饰设计”服务上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注册,现为“土地测量”等服务上的有效注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共存于市场,不至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服务来源,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工具设计;包装设计;工业品外观设计;室内装饰设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平面美术设计”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含显著识别文字“JZD”,申请商标显著识别之一图形与引证商标三、四在视觉效果、表现形式等方面相近,同时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并未提交相关使用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并且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工具设计;包装设计;工业品外观设计;室内装饰设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