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立英
委托代理人:聊城市东昌府区北斗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金华市宏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月15日对第43030564号“牛惠妃·嫩牛五方”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26382175号“嫩牛五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2020年9月28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咖啡馆、寄宿处、快餐馆、汽车旅馆、酒吧服务、餐厅、餐馆、饭店、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茶馆服务上。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取得注册,核定注册使用在第43类饭店、餐馆、自助餐馆、快餐馆、茶馆、茶馆服务、拉面馆、备办宴席、咖啡馆、餐厅服务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的理由中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应为《商标法》第三十条调整范畴,故我局对该部分理由适用上述条款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包含汉字组合“嫩牛五方”,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饭店、咖啡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饭店、餐馆、自助餐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消费者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虽然申请人援引了《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作为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法律依据,但未提出属于上述规定适用范围的具体事实和理由,因此,申请人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余理由缺乏事实及相关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