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朱永红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265330号“宝丽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25001号“宝丽雅”商标、第48571618号“宝丽雅”商标、第48582543号“宝丽雅”商标、第4669924号“雅宝丽”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即本案申请人,引证商标二、三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及发票、产品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与申请商标为同一主体所有,两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二、三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上述驳回决定均已生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状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整体存在一定区别,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