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永士达医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哲力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63739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771873号商标、第1810532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显著性。引证商标二已被提起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放弃“人体穿孔”服务,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除“人体穿孔”服务以外的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引证商标二信息资料、放弃声明、媒体报道资料、申请人官网截图、商标使用资料、参展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止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在“疗养院;矿泉疗养;医疗辅助;治疗服务;饮食营养指导”服务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引证商标二现仍为“动物清洁”等服务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人体穿孔”服务的复审申请,因此,我局针对申请商标在该项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本案审理范围限于“医疗辅助”等其余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