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吴贵玲
委托代理人:深圳中一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077505号“马上富”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30804号决定,于2021年01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7年8月3日至2020年8月2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无效,被申请人的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1、阿里巴巴集团概况、所获荣誉;2、北京码上游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工商信息;3、“码上”平台相关介绍、百度搜索结果、使用证据、新闻报道。
同时,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撤三阶段的证据材料。经核实,与复审阶段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基本一致。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的真实性存疑,且缺乏与待证事实必要的关联性,均不予认可。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副本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4年2月26日申请注册,2015年12月7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6类保险、网上银行、不动产管理、募集慈善基金等服务上,专用期至2025年12月6日止。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第36类复审服务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服务场所、与服务有关的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识别服务来源的行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集团概况、所获荣誉与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的使用情况无关;证据2工商信息不属于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证据3显示的主要为“码上”相关内容,未体现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的使用情况。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均未能体现申请人在保险、募集慈善基金等复审服务上使用“马上富”作为区分服务来源标志的内容,与本案待证事实缺乏关联性。因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第36类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具有商标法意义上的实际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