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10992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00874号“辽宁电视台LTV及图”商标、第18138583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444176号“北斗双创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及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21209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撤销决定书、委托合同及发票、荣誉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739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故上述引证商标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图形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三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两商标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社交陪伴、警卫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社交陪伴、个人背景调查等服务属于同一种及类似服务,两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引证商标三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殡仪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在该项商品上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殡仪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