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4048300号“马上淘”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马上淘 14048300

阅读:39043 2021-09-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吴贵玲 委托代理人:深圳中一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048300号“马上淘”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30803号决定,于2021年1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吴贵玲

  委托代理人:深圳中一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048300号“马上淘”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30803号决定,于2021年1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7年8月3日至2020年8月2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无效,被申请人的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1、阿里巴巴集团概况、所获荣誉;2、媒体对申请人及淘宝网的报道;3、申请人淘宝网站的操作页面信息截图;4、淘宝网关联公司情况;5、淘宝网审计报告、调研报告及入驻淘宝网的企业及品牌名单;6、活动资料;7、“淘宝网”所获荣誉;8、淘宝网广告宣传图片、广告合同及发票;9、“码上淘”相关介绍及玩法;10、“码上淘”百度搜索结果;11、“马上淘”百度搜索结果。

  同时,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撤三阶段的证据材料。经核实,与复审阶段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基本一致。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的真实性存疑,且缺乏与待证事实必要的关联性,均不予认可。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副本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4年2月20日申请注册,2015年4月28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6类保险、网上银行、不动产管理、募集慈善基金等服务上,专用期至2025年4月27日止。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第36类复审服务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服务场所、与服务有关的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识别服务来源的行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8仅能证明申请人在互联网电子商务领域对“淘宝网 Taobao.com”、“淘宝”商标进行了使用和宣传,上述证据无法证明申请人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业性使用;证据9-11为未经公证保全的互联网页,显示的主要为“淘宝”、“码上淘”相关内容,未体现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的使用情况。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均未能体现申请人在保险、募集慈善基金等复审服务上使用“马上淘”作为区分服务来源标志的内容,与本案待证事实缺乏关联性。因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第36类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具有商标法意义上的实际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9月30日

本文《关于第14048300号“马上淘”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马上淘 1404830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238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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