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尚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轩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850678号“CHstudi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源自于申请人的在先商标,由申请人所独创,具有一定的显著性,经使用和宣传,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对应关系,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49139号“C&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二、存在类似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形。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他商标档案信息、使用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理疗、美发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保健、理发店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纯英文商标“CHstudio”,与引证商标均含有英文“CH”,含义存在关联,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