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三亚福道传琦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昶宇知识产权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549769号“BLES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135207号“祝福ZHUF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817771号“BLESS 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二、存在类似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形。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窗户用防强光薄膜(染色膜)、绝缘、隔热、隔音用材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非包装用塑料膜、保温用非导热材料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纯英文商标“BLESS”,中文可译为“祝福”,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读汉字“祝福”含义相同,同时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二显著识读英文“BLESS U”,含义存在关联,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