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成亨内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省智程知识产权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09092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83675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986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7512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216205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0245815号“adida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近似商标。二、存在类似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形。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已被我局准予撤回注册申请,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五已被驳回注册申请,尚处于等待驳回复审中,仍为申请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在构图设计、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相关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可区分上述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