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临港经济发展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百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279767号“新业坊 INNOVATION GALAX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657382号“新业广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近似。2、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备一定知名度,不易与引证商标造成混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融评估(保险、银行、不动产)、不动产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不动产估价、商品房销售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由汉字“新业坊”、英文“INNOVATION GALAXY”和图形组成。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汉字与引证商标均含有“新业”,含义存在一定关联,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前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