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德云
委托代理人:成都卓辰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954703号“德众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128474号“德众鱼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5109449号“德众小聚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所有人是有关联的。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所有人出具的商标共存《申明书》(原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馆、旅游房屋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饭店、提供野营场地设施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由汉字“德众”和图形组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识别汉字均为“德众”,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同使用在前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案提交的商标共存《申明书》未经公证,且申请人与两引证商标所有人均位于四川成都,共存《申明书》亦无法排除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双方商标的可能性,申请人的复审理由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