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青岛美影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正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598464号“通告管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根据自己所从事的行业而独创的具有较强显著特征的商标。2、申请人的品牌已在多个产品或服务类别均已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由英文“通告管家”构成。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提供在线论坛、信息传送等服务上,其文字仅直接表示了上述服务的内容、服务方式等特点,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类似商标获准注册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