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山东德仁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杨超源
申请人因第8863650号“功夫鱼”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01642号决定,于2021年02月2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17年08月10日至2020年08月09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经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经核实,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与本案证据基本相同)
1.供应商贸易协议;
2.天猫截图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青岛天玺实业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19日申请注册,于2014年2月14日核定使用在第29类猪肉食品、鱼制食品等商品上,经我局核准,于2021年1月6日转让予山东德仁实业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复审商标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0年08月10日被申请人向我局提起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29类全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与复审商标的使用无关;证据2或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所有人,且为未经公证的电子证据,证明力较弱。综上,申请人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难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第29类全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