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昆山康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李丹
申请人因第19828613号“上岸吧”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00072号决定,于2021年01月2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的2017年8月18日至2020年8月1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据申请人调查,并未发现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未经质证,无法证实是否真实有效。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光盘):
1.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务服务平台查询“上岸吧”考试网备案信息及备案主体;(仅提交证据目录)
2.“上岸吧”考试网以及时事政治课程、在线题库发布、下载情况;(仅提交证据目录)
3.“上岸吧”教育总店淘宝店入驻资质以及“上岸吧”在线考试题库网络销售授权书;(仅提交证据目录)
4.“上岸吧”淘宝店以及2017-2020年交易订单、好评记录;
5.“上岸吧”教育微店经营证明及历年来销售记录;
6.“上岸吧”公众号注册及宣传推广情况。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5月3日申请注册,于2017年6月21日核准使用在第41类学校(教育)、培训等服务上。2020年8月18日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服务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41类全部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5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所有人,或未显示复审服务,且为未经公证的电子证据,证明力较弱;证据6为自制证据,在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证明力较弱。故,被申请人上述证据未形成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其在第41类全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