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摩维品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昆明维伯兰克餐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云南玉琮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567328号“岔巴 CHABA BREWING C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在本案复审期间,申请商标经核准由原申请人转让予摩维品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岔巴 CHABA BREWING CO.及图”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461337号“鲜茶女孩CHA B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两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餐厅等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