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西安善地泰合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安政合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780346号“景观DDS.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353461号“DDS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显著区别,不够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庭院风景布置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园艺、农场设备出租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由汉字“景观”、英文“DDS.L”构成。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DDSL”,含义存在一定关联,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前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前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