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常州永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784508号“清国清城QINGGUOQINGCHE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且“清城区”并不属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清城”隶属于我国广东省清远市,属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家用蒸汽清洁器等商品上,整体未形成强于该行政区划名称的其他含义,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