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株式会社宾格瑞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969313号“宾格瑞 BINGGRA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610864号“宾格瑞BINGGRAE”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028029号“缤格瑞”商标在第5类初步审定的宠物尿布商品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