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廖德辉
委托代理人:广东红徽商标版权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189451号《关于第37783430号“宏达一品居HONGDAYIPINJ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称北京知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产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11394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一审判决),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院作出(2021)京行终5353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终审判决),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我局决定书,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根据第1729期《商标公告》上刊登的“注册商标撤销公告”,第3542834号“宏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撤销,不构成申请商标核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引证商标已失效,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