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西宏东建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069749号“江西宏东建设有限公司HONGDONG CONSTRUC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12384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0684777号“宏东建筑 HEADER CONSTRUC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呼叫、外观构成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2、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确定,待引证商标二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3、申请人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相关施工合同证据、申请人的荣誉资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注册申请,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