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天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057834号《关于第45609307号“VIV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字第732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8581029号“VIV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581148号“VIVO ZEST UP YOUR LIF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被决定撤销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引证商标一、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引证商标一、二已失效,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