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海科斯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999943号“HEXAGON PURU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0655号“六角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900739号“聚逸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030436号“博宏恒基 BOHOH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59772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8934903号“HEXAG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8934997号“HEXAG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1532996号“HEXAGON METROLOG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国际注册第1441861号“HEXAG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二、五、六、七提交了撤三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已从引证商标八所有人处获得了商标共存同意书。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共存同意书。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五、六、七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四因期满未续展注册,现失效已满一年。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三、四失效已满一年,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整体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识别部分“HEXAGON”可译为“六边形、六角形”,该部分与图形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五、六、七、八在整体构成、视觉效果、所指事物、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压缩气体钢瓶和液压气减压阀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五、六、七、八核定使用的压缩气体钢瓶和液压气减压阀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注册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六、七、八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注册的主要作用之一就是区分商品来源。本案中,引证商标一、五、六、七、八所有人虽出具同意书同意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但在上述商标主要识别部分高度近似的情况下,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故我局对该同意书不予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