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5522926号“BSAF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BSAFE 45522926

阅读:113645 2021-10-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泉州博赢防护装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522926号“BSAF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32914801号“BSAF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所有人与申请人达成商标共存协议。第5752215号“SAFE…

  申请人:泉州博赢防护装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522926号“BSAF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32914801号“BSAF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所有人与申请人达成商标共存协议。第5752215号“SAF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注册人的企业已注销,不会对申请商标构成影响。申请商标与第5244330号“SAFE WELD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已有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信息、共存协议、产品图片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因期满未续展注册,现失效已满一年。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三失效已满一年,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呼叫、排序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防水服、服装、袜、帽、手套(服装)、滑水防潮服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袜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注册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前述商品上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复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另,商标注册的主要作用之一就是区分商品来源。本案中,引证商标一所有人虽出具同意书同意申请商标的注册使用,但在两商标主要识别字母部分完全相同的情况下,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故我局对该同意书不予认可。

  申请商标复审的工作服、套服、鞋(脚上的穿着物)、工装裤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前述商品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工作服、套服、鞋(脚上的穿着物)、工装裤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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