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恒俊(北京)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046520号“中恒俊 ZHJ Industria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65278号“ZHJ”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已满一年。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第6388887号“仲和居 ZH”商标、第6629035号“梓豪胡记 zihaohuji ZHJ”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餐厅等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