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中科睿赛污染控制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君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613207号“M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543979号“MO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影响力。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获得的部分荣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文图组合商标,其文字部分亦可被识别为“MOT”,其与引证商标“MOT”文字构成、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