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义乌鑫衢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平小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344902号“冷皇茗茶LENG HUANG MING CH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商标为第9425089号图形商标、第7572251号图形商标、第8251271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引证商标二专用权期限至2020年12月6日,本案审理时,因期满未续展注册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据此,该商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文字构成、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有所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