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6493113号“乐成口腔”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乐成口腔 46493113

阅读:154580 2021-10-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殷邦成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493113号“乐成口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04813号“乐成”商标、第8024662号“乐成 LDCI及图”商标、第26285795号“乐成 LECHEN…

  申请人:殷邦成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493113号“乐成口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04813号“乐成”商标、第8024662号“乐成 LDCI及图”商标、第26285795号“乐成 LECHENG”商标、第26331044号“乐成集团 YUECHENG及图”商标、第26373189号“乐成集团有限公司 YUE CHENG GROUP CO.,LTD.及图”商标、第26431671号“乐成中心 YUECHENG CENTER及图”商标、第26435168号“乐成资产 YUECHENG PROPERTIES及图”商标、第26437174号“乐成中心 LANDGENT CENTER及图”商标、第26445224号“乐成中心 SPACE 3及图”商标、第26504307号“乐成教育 YUECHENG EDUCATION及图”商标、第26525912号“乐成物业 YUECHENG ESTATE及图”商标、第26506626号“乐成养老 YUECHENG SENIOR及图”商标、第20170446号“乐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在市场中上述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在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将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乐成口腔”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含有相同的中文部分“乐成”,与引证商标十三“乐诚”文字构成相近,十四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宣传使用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经能够和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别。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09日

本文《关于第46493113号“乐成口腔”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乐成口腔 4649311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237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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