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健华盛医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儒佳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072606号“中健盛美家SHENG MEI JI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474706号“胜美嘉SHENG MEI JIA”商标、第44155590号“胜美嘉SHENG MEI JIA”商标有区别,整体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