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紫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迟诚
申请人因第16470226号“紫辉创投BUTTONWOOD CAPITAL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W040743号决定,于2020年12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上海紫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未提供复审商标在2016年11月25日至2019年11月24日(以下称指定期间)期间的使用证据,故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创建于2014年,是一家创投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旗下拥有多个投资基金。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一直持续使用,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申请人投资的网络宣传报道资料;2、申请人所获荣誉 ;3、合伙协议;4、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5、上海紫辉鼎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等公司的2016年、2018年度报告;6、申请人关联公司企业信用信息;7、申请人购买软件等的服务合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于2015年3月11日由申请人申请注册,于2016年6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6类募集慈善基金、共有基金、资本投资、基金投资、金融服务、金融分析、金融咨询、代管产业、信托、受托管理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自2016年6月14日起至2026年6月13日止。
2、被申请人提交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日期为2019年11月25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2019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2019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指定商品上的使用。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商业使用。本案中,申请人于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4、5、6为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上海紫辉鼎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等公司的2016年、2018年度报告及申请人关联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加之证据1、2网络宣传、所获荣誉等加以佐证,本案证据可以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基金投资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另,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共有基金、资本投资、金融服务、金融分析、金融咨询服务与基金投资服务为类似服务。因此,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不属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另外,申请人并未提交在其余的募集慈善基金等服务上的使用证据,故复审商标在其余的募集慈善基金等服务上属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
依照2013年、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共有基金、资本投资、基金投资、金融服务、金融分析、金融咨询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