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脑力(中国)运动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同赢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376361号“脑力世界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经国际脑力运动委员会、脑力世界杯组委会备案授权的机构,负责脑力世界杯的举办、运营和管理,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使用的权利。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和推广,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已建立起唯一对应关系,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注册授权书、2017年-2020年脑力世界杯比赛场景、媒体报道、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等。
经复审认为,“脑力世界杯”是国际脑力运动委员会发起的国际性脑力赛事。国际脑力运动委员会已授权申请人从事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且申请人申请注册复审商标已在国际脑力运动委员会备案,故申请人将“脑力世界杯”注册使用在广告宣传等服务上尚不易引起消费者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