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8480831号“HOUSE OF CRAB”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HOUSE OF CRAB 48480831

阅读:96070 2021-10-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黄泯莱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480831号“HOUSE OF CRAB”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属于臆造性词汇,无固定及常见含义,显著性较强,并不会导致公众对商品的原料产生误认;同时,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选项上并…

  申请人:黄泯莱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480831号“HOUSE OF CRAB”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属于臆造性词汇,无固定及常见含义,显著性较强,并不会导致公众对商品的原料产生误认;同时,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选项上并未对相关商品的原料作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更不会使相关公众对申请人所提供的商品产生错误认识,因而不带有欺骗性,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已有与本案情形相似的商标获得初步审定,如第4809777号“螃蟹”等商标,故申请商标亦应被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经过大量的使用及推广已经取得了较强的知名度,占据了稳定的市场地位,使得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建立起唯一的、稳定的联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含“螃蟹”的已注册商标详情截图;申请商标使用推广详情截图。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作为商标使用在“甲壳动物(非活)”以外的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可以作为商标使用,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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