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贝咖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知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466072号“光合星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626947号“光合星球 GOXU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核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2、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079638号“光电星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21]第W037664号决定予以撤销(见第1759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呼叫、文字构成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网站流量优化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网站流量优化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网站流量优化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