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4227152号“NEP”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NEP 34227152

阅读:179127 2021-10-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NEP超级射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众仕德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327699号《关于第34227152号“NEP”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字第1789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NEP超级射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众仕德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327699号《关于第34227152号“NEP”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字第1789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17770号“NE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经被商标局撤销并公告,故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核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因此,被告应当在考虑已经变化的事实基础上重新作出复审决定。本案撤销被诉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并非被诉决定作出的事实依据,故本案受理费应由原告承担。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19]第W054679号决定予以撤销(见第1691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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