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8097192号“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曦 48097192

阅读:23346 2021-10-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州悦丰制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好好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097192号“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81285号“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57905号“曦…

  申请人:广州悦丰制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好好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097192号“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81285号“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57905号“曦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商标专用期至2020年12月20日,其所有人到期未申请续展,该商标已丧失专用权。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973074 号“曦匀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经我局驳回复审程序审理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325215号“曦 TAIXI HU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之间的权利冲突已经不存在,故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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