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联明电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927734号“LMPOW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757577号“LEPOW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780902号“LEPOW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4470995号“LK-pow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2294988号“LS Power蓝思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6282806号“LSPOW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6480131号“LYpow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4996582号“LZPOW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7239947号“雷麒Lq-pow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3328366号“L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6244826号“L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6799983号“L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16204772号“L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五被驳回尚未复审,请求待引证商标五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已被我局作出的驳回通知书驳回注册申请,该驳回通知书已产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五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LMPOWER”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十二在字母组成、字母排列顺序、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交换机、稳压电源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十二核定使用的手提电话、稳压电源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十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