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9085046号“N 诺成财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N 诺成财税 49085046

阅读:169095 2021-10-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武汉诺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085046号“N 诺成财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886885号“诺成塑胶 NCSJ”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778224号“成诺”…

  申请人:武汉诺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085046号“N 诺成财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886885号“诺成塑胶 NCSJ”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778224号“成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475098号“NOTHING 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76900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2402797号“途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8146221号“诺诚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778225号“成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1541652号“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的整体外观、视觉效果、呼叫等方面存在显著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我局《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决定指定使用在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指定使用在其他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引证商标六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上述决定均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六未获得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六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代理;银行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在整体构成、呼叫和视觉效果上有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并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因汉字有从右往左读的习惯,引证商标二、七亦可以被认读为“诺成”,故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诺成”与引证商标二、七“成诺”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视觉印象具有关联性,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N”与引证商标四图形、引证商标八“N”在构图特征、表现形式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予消费者整体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5类广告代理;商业审计等服务、第36类金融咨询、税审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四、七、八分别核定使用的第35类广告代理;税审服务;商业评估等服务、第36类金融咨询、税款准备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七、八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13日

本文《关于第49085046号“N 诺成财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N 诺成财税 4908504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23610.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