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霍帕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申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03301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278131号“恒汇之家 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20类家具;镜子(玻璃镜)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