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权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捷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53913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20938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606510号“约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表现手法、线条勾勒、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经查,引证商标二已被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恳请暂缓本案审理待上述引证商标权利确定后再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简介、软件著作权情况、引证商标二注册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决定撤销在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已编码钥匙卡;计算机硬件;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监视程序(计算机程序);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数据处理设备商品上的注册,上述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灯箱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并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图形在构图特征、表现形式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予消费者整体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电子出版物(可下载)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眼镜;智能手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可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电子出版物(可下载)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