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6919672号“HOMERU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HOMERUN 46919672

阅读:102010 2021-10-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深圳前海霍曼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捷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919672号“HomeRu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935167号“Home&F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组成元素、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

  申请人:深圳前海霍曼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捷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919672号“HomeRu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935167号“Home&F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组成元素、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有明显区别,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HomeRun”与“Home&Fun”的含义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HomeRun”与引证商标“Home&Fun”在字母构成、字母排列顺序、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梳;厨房容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梳;家用或厨房用容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13日

本文《关于第46919672号“HOMERU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HOMERUN 4691967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23605.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