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0479104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图形 40479104

阅读:159514 2021-10-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速普乐斯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合天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李述柱 申请人于2021年02月09日对第4047910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商标完全相同,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二、争议…

  申请人:速普乐斯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合天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李述柱

  

  申请人于2021年02月09日对第4047910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商标完全相同,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二、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三、被申请人为个人,其如果无法提供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将无法证明其真实的生产经营活动。四、被申请人基于进行不正当竞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以不正当手段注册争议商标,其主观恶意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五、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恶意,破坏了社会公序良俗,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清算协议及翻译件;

  2.国外商标注册证及翻译件;

  3.销售订单发票、线上销售情况;

  4.媒体报道、官网宣传、微博宣传;

  5.产品设计图、宣传册、实物照片;

  6.淘宝侵权申诉书;

  7.不予注册决定书;

  8.作品登记证书。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8月20日申请注册,在异议程序中经审查决定予以核准,核定使用在第28类游戏器具、棋等商品上,其注册公告刊登在第1729期(2021年1月28日)《商标公告》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 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共申请注册了14件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THEEVE SKATEBOARDS TRUCKS”、“THEEVE TRUCKS”、“CSX THEEVE”等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立法精神在《商标法》中有所体现,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申请人证据8的作品登记证书(登记号:国作登字-2020-F-00970283)表明该作品创作完成时间为2013年3月25日,首次发表时间为2013年6月21日。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销售订单及证据4媒体报道可以证明申请人主张保护的图案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经形成,并在中国进行使用。从而被申请人可能接触到申请人的图形商标的使用,从而接触到图案作品。因此,在无相反证据加以反驳的情况下,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已经形成证据链,可以证明其享有图案的在先著作权。同时,争议商标图形与申请人作品登记证书中的图形部分基本相同,可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及其商标所有了解。故,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或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或未显示申请人,或为申请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在与争议商标核定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商标图形部分在设计手法、视觉效果上基本相同,难谓巧合。且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3,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THEEVE SKATEBOARDS TRUCKS”、“THEEVE TRUCKS”、“CSX THEEVE”等多件与申请人在先使用英文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在案亦未提交商标使用证据或对商标注册意图、设计来源等作出合理解释,明显缺乏真实的使用意图。对此,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已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不正当地占用了商标资源,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是指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本案中,争议商标构成要素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

  申请人主张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13日

本文《关于第40479104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图形 4047910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23588.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