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虎腾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天同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陈耿志
委托代理人:山东邦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2月09日对第26162351号“黑刄”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直接表示了刀具类产品的主要原料、功能以及用途。二、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恶意,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可能造成不良影响并严重扰乱正常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三、被申请人不以使用为目的的申请注册127件商标,其中多件与他人知名标识近似,其行为难为巧合,已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是明显的囤积商标行为。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 争议商标档案信息;
2. 申请人营业执照。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显著性,争议商标经被申请人长期使用,具备了更强的显著性。二、申请人与广东欧欧家居有限公司为关联公司,为达到广东欧欧家居有限公司名下商标注册成功的目的,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其行为扰乱正常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三、“黑刃”和“黑刄”商标为被申请人原创,经宣传使用已获得极高市场成熟度和认可度。四、被申请人不具有囤积商标的恶意,其申请注册商标是为了自己使用。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产品照片、网络销售截图、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参加展会照片、订单等。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申请人坚持其无效宣告理由。
申请人在质证意见中提交了以下证据(复印件):网络店铺截图、销售发票、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8月3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9月21日核准使用在第8类手工操作的手工具、修指甲成套工具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 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120余件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金拱门JINGONGMEN”、“得力替刄”、“DELIKNIFE”、“齐心替刄”、“COMIXKNIFE”、“田岛替刄”、“TAJIMAKNIFE”等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前核准注册,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申请人主张的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查明事实2可知,被申请人申请注册120余件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外,其中多件商标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或品牌“金拱门”、“得力deli”、“齐心文具COMIX”、“田岛工具TaJIma”等相同或近似,在被申请人未能作出合理解释,也未提交在上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上的相关实际使用证据的情况下,其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摹仿他人商标的主观故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争议商标由文字“黑刄”构成,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美工刀、切菜刀等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外观颜色等特点,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是指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本案中,争议商标构成要素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申请人在案并未明确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何种权利受到损害,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所指的情形。
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与商标的使用情况无关,难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在与争议商标核定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故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