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威朗钜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三文品牌设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106759号“TRUCKFI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具有其他含义,并非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不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2、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已具有较高显著性和知名度,能够起到识别和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TRUCKFIX”纯英文构成,可翻译为“卡车固定”,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具有显著性,亦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