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0527647号“WELLS PLU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WELLS PLUS 50527647

阅读:121197 2021-10-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惠州市卫誉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共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527647号“WELLS PLU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40565号“华素制药 WELL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

  申请人:惠州市卫誉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共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527647号“WELLS PLU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40565号“华素制药 WELL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2、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遵循审查一致原则,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程序中,其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包含显著认读英文“WELLS”,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电动牙科设备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牙科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未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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