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全南天龙山旅游度假区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无锡市沐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19089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90183号“湖湘悦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期满未续展已属无效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鉴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在先权利障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9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