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THE LOVESAC COMPANY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61244号“LOVESA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提交的国际删减申请已被核准,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经我局核准修改为“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进出口代理;市场营销”。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经国际删减后指定使用的服务在中国可被接受,故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