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1229575号“xiao 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xiao n 41229575

阅读:121545 2021-10-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杭州小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知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272724号《关于第41229575号“xiao 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又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京行终396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

  申请人:杭州小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知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272724号《关于第41229575号“xiao 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又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京行终396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引证商标一、二均已被撤销注册,不再构成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应予以初步审定。

  我局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分别刊登在第1755期、第1756期《商标公告》上。

  根据法院判决及我局查明之事实,我局认为,引证商标一、二均已无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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